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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個法律小常識,請參考!


看看吧!
(自身的保障)~~~~~~

錢借給別人,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.....

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

在借別人錢的時候,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,

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,

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, 那要寫什麼...?

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,

寫成 "保管條" 請對方代為保管,

特別要註明"歸還日期",

最好還有2個証人. 這樣期滿後

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,

哈!!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,

請警方提起公訴....

因為他以經犯了 "侵佔罪".......

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, 打官司, 還拿不到錢哦 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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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?

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,

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,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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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誤認偷竊,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

消費者意識抬頭,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

事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

者向業者求償,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。

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,以婉轉的態度處理,

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。

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,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

被當作小偷的糾紛,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,消費者

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,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,

無故啟動。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,還被當小偷盤查,不但面

子失又浪費時間,事後向消基會投訴,往往只獲「道歉」。

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,據理力爭下,獲得業

者「懲罰性」的賠償。

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,結帳後立即讓小

孩穿上新鞋,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,三個小

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,指責他們偷竊,半個多小時後找到

爸媽、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。

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,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

會讓他們當眾出糗,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「沒事了,你們可

以走了」令消費者不滿,向主管抗議,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

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,表示將予處理,消費者等

了半個月沒有下聞,告到消基會,要求業者按照店規「偷竊賠

償物價一百倍」計算,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

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,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

失。業者自知理虧,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。

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,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

客抱以合理懷疑,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,更無權私自

搜身,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,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

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,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

名譽損害賠償。

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,因店員未

予消磁,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。消費者不堪名

譽受損告到法院,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

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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